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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张瑞斌、闻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张瑞斌,闻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182-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瑞斌,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闻友新,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58.5万元及逾期利息,交纳执行费8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斌、闻友新在金融机构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瑞斌、闻友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