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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顺根与罗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根,罗跃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朱顺根,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罗跃兰,女,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根诉被告罗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顺根自行承担2150元,依法退回原告朱顺根2150元。审 判 长  张戈人民陪审员  杨华人民陪审员  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