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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张吉塑料制品厂、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张吉塑料制品厂,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黄相锋,杨乃帽,张志串,陈松拳,颜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848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负责人:陈家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宏,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新新,该银行职员。被告:苍南县张吉塑料制品厂,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69号一层。负责人:张志串。被告: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银城花园4幢12-13号。法定代表人:黄相锋。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洲四街59-69号。负责人:杨乃帽。被告:黄相锋。被告:杨乃帽。被告:张志串。被告:陈松拳。被告:颜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苍南县张吉塑料制品厂、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黄相锋、杨乃帽、张志串、陈松拳、颜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8元,减半收取5914元,财产保全费4534元,合计10448元,由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