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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倪涛与朱建国、金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涛,朱建国,金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倪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国,居民。被告:金月,居民。原告倪涛诉被告朱建国、金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涛诉称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价款3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倪涛与被告朱建国、金月于2015年9月28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经审查,该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本案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倪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