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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波与宋连臣、吴长霞、付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宋连臣,吴长霞,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于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连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长霞,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付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宋连臣、吴长霞、付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连臣、吴长霞、付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宋连臣、吴长霞、付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波如发现被执行人宋连臣、吴长霞、付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