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梅与刘佃坤、王义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685号原告董梅,工人。委托代理人:李霞,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秀珍,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佃坤,农民。被告王义英,农民。被告王学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光,惠民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佃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光,惠民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明良,农民。被告王玉娥,农民。被告梅宝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梅与被告刘佃坤、王义英、王学亮、刘佃玲、刘明良、王玉娥、梅宝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元,由原告董梅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军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