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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绵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投资人李东福。委托代理人吴绍志,系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华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灿华。被告彭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诉被告珠海市华乾发展有��公司、被告彭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元、财产保全费370元,两款合共602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昕建防水胶带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