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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霞君与陈友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霞君,陈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陆霞君。被执行人陈友军。申请人陆霞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友军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