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霞君与陈友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霞君,陈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陆霞君。被执行人陈友军。申请人陆霞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友军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