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布成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布成,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200号原告黄布成,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行政学院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66号。负责人武亚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昌定,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布成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布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荣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何惠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