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精坤,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蓉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