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钟鹤、赵彩芹与周海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王钟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彩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海臣,男,汉族。王钟鹤、赵彩芹申请执行周海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海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海臣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附属物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