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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史德顺与王高强、王加忠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德顺,王高强,王加忠,王高文,王怀成,梁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史德顺,喷。被执行人王高强,农民。被执行人王加忠,农民。被执行人王高文,农民。被执行人王怀成,农民。被执行人梁吉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德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高强、王加忠、王高文、王怀成、梁吉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7日作出的(2012)惠商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惠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民县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承包土地22.34亩已被济东高速公路工程所征用14.88元,剩余的7.46亩已返还给申请人,除此本案已无标的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7日作出的(2012)惠商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