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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勇能与潘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李勇能,居民。被告潘国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能与被告潘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勇能以其不符合原告的起诉资格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国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勇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能撤回对被告潘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25负担。审 判 长  欧力锐审 判 员  唐名利人民陪审员  覃 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诚诚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