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玉堂与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堂,马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永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李玉堂与被执行人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永顺现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永顺所有鲁Q.WV8**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