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同程周岐、程卫刚来到本市雁塔区某某大厦425室被害人李某的办公室,双方因劳务纠纷发生口角,在撕扯过程中,程某甲用脚踹李某左腿膝盖外侧,致其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程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破案后,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同程某乙、程某丙来到本市雁塔区某某大厦425室被害人李某的办公室,双方因劳务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程某甲用脚踹李某左腿,致其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5年7月15日,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证人舒某、桑某、李某、程某乙、程某丙、董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某、收条、谅解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程某甲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