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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邢洁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洁,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29号原告邢洁。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现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河北区昆纬路88号)附六楼,现办公地点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增8号3楼。法定代表人孙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生,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宛志霞,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洁与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有误,故原告邢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洁负担。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