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罗凤铨,苏美月,林振生,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9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振生。被执行人罗凤。被执行人罗凤铨。被执行人苏美月。被执行人林振生。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爱芬。被执行人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方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704号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女、罗凤铨、苏美月、林振生、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女、罗凤铨、苏美月、林振生、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责令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交纳执行款14988578.8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凤女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98号房屋和罗凤铨、苏美月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87号房屋所得价款分别以最高额200万元内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林振生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负担本案诉讼费118235元,申请执行费823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罗凤铨、苏美月交纳了200万元执行款,履行了全部义务;罗凤女坐落灵溪镇东仓路198号房子属抵押物已被本院拍卖,扣除所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到拍卖余款1952326元;目前被执行人林振生在金乡镇商标市场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凤铨、苏美月交纳了200万元执行款,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罗凤女坐落灵溪镇东仓路198号房子属抵押物已被本院拍卖,扣除所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到拍卖余款1952326元;目前被执行人林振生在金乡镇商标市场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凤铨、苏美月交纳了200万元执行款,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罗凤女坐落灵溪镇东仓路198号房子属抵押物已被本院拍卖,扣除所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到拍卖余款1952326元;目前被执行人林振生在金乡镇商标市场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