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孝青与淮安市龙翔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孝青,淮安市龙翔纸业有限公司,余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高孝青。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龙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丰年村。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余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孝青与被告淮安市龙翔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孝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锦武代理审判员 贾 冉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