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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法定代表人:李柏玉,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斌。被告:胡香英,约50岁。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