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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大连)环保新材料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球卫士(大连)环保新材料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波,男,该局干部,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大连)环保新材料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霍兴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大连)环保新材料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查终结,并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沙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籍、红木家具、古董等被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行审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