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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丰才与曹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才,曹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李丰才。被告曹腾(又名曹腾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才与被告曹腾(又名曹腾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李丰才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