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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伊士美,王宗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士美,王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伊士美被执行人:王宗良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6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宗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