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罗XX,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罗XX,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审判员 姜 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