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显明与胡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明,胡义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36号原告杨显明,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大明,系原告之弟弟,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义淑,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显明诉被告胡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明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显明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