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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17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横山县某某职工,在横山县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某某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