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沧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沧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沧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27号原告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代云高,职务站长。住所地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沧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向东。委托代理人王加海,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尹瑞华,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沧县人民政府公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尹 佳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