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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叶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利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相华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