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叶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利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相华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