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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玲与被告袁军伟、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玲,袁军伟,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436-1号原告吴凤玲,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袁军伟,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山东省五莲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张兴,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凤玲与被告袁军伟、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小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