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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春鹏、张家口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鹏,张家口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鹏,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龙,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春鹏申请执行张家口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