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军堂与赵县城乡规划局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堂,赵县城乡规划局,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赵军堂。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郑冠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赵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赵县三零八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堂与被告赵县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卜玉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