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吉万与高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万,高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高吉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西月,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中伦,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梅生,男,汉族。原告高吉万诉被告高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以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高吉万及委托代理人刘中伦,被告高梅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吉万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月31日还清,利息2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元及到期后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梅生辩称:欠款属实,当时借钱是为了偿还贷款,同意偿还,但现在没钱。原告高吉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2014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被告高梅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高梅生向原告高吉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高吉万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014年12月18号至2015年1月31号付清,利息200元,借款人:高梅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2015年8月17日,原告高吉万以要求被告高梅生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200元及到期后利息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原告高吉万提交被告高梅生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证实,其有关书证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梅生向原告高吉万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2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高吉万诉请被告高梅生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0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吉万主张诉讼之日起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梅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吉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高梅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怀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