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二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继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继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904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爱国,该行职工。被告:胡继忠,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