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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陆中兴、陆龙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陆中兴,陆龙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镇。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中兴。被告陆龙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中兴、陆龙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中兴、陆龙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