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陆中兴、陆龙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陆中兴,陆龙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镇。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中兴。被告陆龙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中兴、陆龙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中兴、陆龙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苏州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