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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李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