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革与房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革,房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杨革,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房艳梅,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革与被告房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1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093.00元用于经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2093.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02年至2015年的利息8629.6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付长俊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