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焦聪明申请执行焦德永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焦聪明。被执行人焦德永。焦聪明申请执行焦德永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德永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