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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兴周申请执行王旭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周,王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周,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旭刚,男,汉族,村民。王兴周申请执行王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旭刚支付王兴周劳务费6700元,被执行人王旭刚仅履行了3700元,下余3000元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旭刚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700元,下余款项申请人王兴周表示放弃。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