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兴周申请执行王旭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周,王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周,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旭刚,男,汉族,村民。王兴周申请执行王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旭刚支付王兴周劳务费6700元,被执行人王旭刚仅履行了3700元,下余3000元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旭刚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700元,下余款项申请人王兴周表示放弃。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