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陈华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0号原告: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滑永喜,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华利,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双陈组26号2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