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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与韩先宁、徐永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韩先宁,徐永成,韩方诺,韩先光,杜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丰城镇驻地。负责人孙孝龙,主任。被执行人韩先宁。被执行人徐永成。被执行人韩方诺。被执行人韩先光。被执行人杜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执字第1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