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张小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张小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业雄。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芬,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04。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