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初字第1795号栾玉贝,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城南街南9巷90号2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崔志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北关。原告栾玉贝诉被告崔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贝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玉贝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栾玉贝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