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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初字第1795号栾玉贝,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城南街南9巷90号2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崔志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北关。原告栾玉贝诉被告崔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贝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玉贝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栾玉贝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