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白永峰与张连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连扣,农民。白永峰与张连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98800元。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