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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白永峰与张连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连扣,农民。白永峰与张连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98800元。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