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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支焕与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支焕,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李支焕。被执行人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590号。法定代表人范倩倩。本院在执行李支焕与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依法轮候查封了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590号7号楼房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3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