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扬诉被告张明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张某甲,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法定监护人:姜红,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吕万民,前郭县八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某甲要求变更抚养权归母亲姜红抚养,张某乙每年给付张某甲抚养费10000元,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