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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郭西善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郭西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郭心国,郭心恒,郭月伦,郭月功。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西善。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郭西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项城市永丰镇郭平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闫纪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