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亁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平建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56号5213栋4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86号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35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