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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买买提.哈西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哈西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男,1985年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喀什市叶城县,系该村村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历下检公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东公厕管理间,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400元。2、2015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某室某旅馆,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海信手机一部(价值321.11元)、现金270元。3、2015年6月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北门工地板房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价值2240.08元),尚未离开时被当场抓获。以上,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3231.19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盗窃陈某某4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买买提·哈西木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四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二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