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欧克服饰有限公司与黄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欧克服饰有限公司,黄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382号原告瑞安市欧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朋朋。委托代理人季飞国、叶慧芳(特别授权)。被告黄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欧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欧克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出现新的情况和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