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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