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景云、刘云侠与刘加强、高念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云,刘云侠,刘加强,高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云,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云侠,居民。被执行人刘加强,居民。被执行人高念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景云、刘云侠与被执行人刘加强、高念英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邳州市公证处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徐邳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刘加强、高念英,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加强、高念英的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及房产并没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刘加强、高念英的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恢字第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